案情简介
钱某,男,43岁,某镇农机站站长。因农机站经营状况恶化,2000年8月5日,钱某向镇政府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辞去农机站站长职务。2003年1月25日,镇党委发文,以钱某本人辞职为由,解除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同时免去其农机站站长职务。钱某不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钱某遂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申请人诉称:首先,申请人辞职报告中请求辞去的是站长职务,而非申请解除聘用关系;其次,镇党委非直接用人单位,无权就申请人的聘用问题作出决定,镇党委发文解除申请人与单位的聘用关系,系越权的无效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2000年期间,申请人多次找镇领导,要求辞职。镇领导为对其负责,数次与申请人谈话挽留,但申请人去意坚定,并口头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镇党委才下发文件,解除申请人与单位的聘用关系,免去其站长职务。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调查了解,钱某自1988年6月由镇党委任命为镇农机站站长以来,对农机站的经营管理不力,造成该站经营状况恶化,无法正常运转,钱某作为站长,负有直接责任。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钱某同意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镇政府给予钱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4000元;第二种:镇政府同意不与钱某解除与单位的聘用关系,但鉴于农机站只有站长和农机辅导员两个岗位,农机辅导员岗位已有人在岗,钱某辞去站长职务后无岗可上,作内部待岗处理。 后钱某与家人商议再三,同意按第一种办法处理。
案后简评
本案的案情简单,但包含的问题却并不那么简单,它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镇党委与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工,二是解除聘用关系的条件。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居于领导地位,各级行政组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党组织和行政组织在性质上和职能上是不同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组织不能直接行使行政组织的职能。本案中,按照“党管干部”原则,镇党委可以就钱某的站长职务任免问题作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由镇政府履行相关手续。至于钱某的聘用关系问题,则应按规定由其聘用单位作出决定。 关于解聘的条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㈠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 ㈡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㈢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㈣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㈤ 被判处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本案中,钱某书面请求辞去站长职务,镇里以此为由解除 钱某与单位的聘用关系,显然缺乏必要的政策法规依据。 因此,解除聘用关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否则,一着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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