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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十五:政府特贴、突贡专家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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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十五:政府特贴、突贡专家选拔

17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是什么? 
答: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75、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数量及其待遇是什么?
答:选拔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1995年至2000年每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数大体控制在5000名左右,具体人数由人事部视情况确定。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搞好新老交替,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凡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向他们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办法为:对1990至1994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津贴发放和管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从1995年起,新选拔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改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
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76、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⑵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⑶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⑸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⑹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⑺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⑻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⑼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77、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范围
和对象是什么?
答: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范围是:
⑴本省国有或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⑵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选拔对象为科学研究、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被选拔人选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
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继续作出新的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
178、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是什么?
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创见性,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上述规定的奖项之一,但获奖等次低于上述规定的,等次每降低一档,获奖次数应增加一次;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或者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长期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声誉,并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同行肯定的;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省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所创建的新教学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实际效果,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长期在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管理工作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论,提出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或作出正确决策,并在其方法或决策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同行领先地位的;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中,成绩特别优异,对本省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
179、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程序是什么?
答:选拔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⑴被选拔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本人自荐。但不论何种形式,均须征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
⑵县(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县(市)人事行政部门向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设区的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该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推荐;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和中央、国家有关部门驻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选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推荐。
⑶省人事行政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设区的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候选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80、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什么奖励和待遇?
答:入选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发放奖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核拨。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专家一定的奖励。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按省有关规定“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在企业工作的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贡献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所在单位应努力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切实改善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生活条件。
18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如何管理?
答: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
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超过15天或者公派出国(出境)未经组织批准逾期不归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82、盐城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属驻盐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对象为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教育、医疗卫生、金融管理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选拔对象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选拔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30名。
183、盐城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是什么?
答: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具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基本政治条件,并符合下列业务条件之一:
⑴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对发展新兴学科、专业基础理论有显著贡献,或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
⑵在应用技术方面,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⑶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引进项目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⑷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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