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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六:事业单位聘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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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六:事业单位聘用制

76、聘用合同分为哪几种?合同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77、聘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答:聘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具有的条款。协商条款是除必备条款以外,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必备条款是强制性条款,协商条款则是选择性条款。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下:⑴聘用合同期限;⑵岗位及其职责要求;⑶岗位纪律;⑷岗位工作条件;⑸工资待遇;⑹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⑺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协商条款可以包含以下内容: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及纠纷解决办法等。
78、什么是无效的聘用合同?
答:无效的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合同的内容或订立的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⑵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⑶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⑷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79、试用期时间多长?
答: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制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80、哪些情形下,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答:⑴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⑵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⑶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⑷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⑸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81、哪些情形下,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答:⑴受聘人员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⑵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⑶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82、哪些情形下,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答:⑴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⑵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⑶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⑷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⑸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83、哪些情形下,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答:⑴在试用期内的;⑵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⑶被录用或者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⑷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84、哪些情形下,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答:⑴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处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⑵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⑶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结案的。
85、哪些情形下,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答:⑴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⑵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⑶受聘人员因考核不合格而被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⑷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试用期内被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86、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对培训费有何约定?
答: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87、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88、聘用合同鉴证时,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⑴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聘用合同鉴证花名册一式二份,续订聘用合同须附原合同书;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副本;⑶签订聘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⑷职工身份证明;⑸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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