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九:退休管理与服务
119、人民警察离退休时,其享受的警衔津贴是否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答:在警察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人薪发[1995]112号) 120、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两种护理费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每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只享受一种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组通字[1992]17号、苏财行[1998]8号) 121、国家对公务员的退休条件有何规定? 答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22、国家对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23、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工龄不满10年,如何办理退休? 答: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人工龄不满10年,按退职人员办理。(国发[1978]104号) 124、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其退休费如何确定? 答:享受教龄津贴,教龄满30年的教师,以及教龄满20年,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其他仍享受教龄津贴的教育工作累计满30年的人员,其退休费按原退休前工资的100%发放。(苏教人[1990]22号、苏财行[1990]33号) 12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致残,已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不受年龄、工作年限的限制办理退休。(国发[1978]104号) 126、哪些工作人员应当退职? 答: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应当退职。(国发[1978]104号、苏人四[198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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