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事政务指南之八:工资福利
98、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答:建国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1956年6月我国进行了首次工改,实行的是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工改,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 1993年第三次工改,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制。据悉,目前国家正酝酿进行新的工资制度改革。 99、机关职级工资制的构成有哪些? 答: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国发[1993]79号) 10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何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可从下一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国办发[1993]85号) 101、在工资制度相同的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答:在工资制度相同的机关与机关、事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如调动前后职务(含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工资待遇不变;如调动后变动的职务可按职务(岗位)变动后确定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苏人四[1995]9号、盐市人[1995]135号) 102、在工资制度不同的单位之间调动或从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答:在工资制度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从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应按其调入新单位后所确定(聘任)的职务或岗位(技术等级),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苏人四[1995]9号、盐市人[1995]135号) 103、外省市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资如何确定? 答:外省、市、自治区的工作人员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予以重新确定工资。(苏人四[1995]9号、盐市人[1995]135号) 104、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时间和起薪时间如何确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时间统一按照军队干部档案移交省军转办的时间为准(一般为每年的4月1日),起薪时间按照部队出具的工资介绍信的接供时间。 10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个考核年度内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其考核年限如何计算? 答:(1)凡在两个考核年度内9月底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的人员,其当年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轮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依据。 (2)凡在两个考核年度内10月及其以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资额超过新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一个档次的,其当年考核结果则从变动职务(岗位)增资之月起重新计算,并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增资额没有超过一个档次的,其当年考核年限仍可作为下一轮正常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依据。(苏人四[1996]18号) 106、对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取得较高学历增加职务工资超档差有何规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取得较高学历增加职务工资,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其增资额可不作为衡量是否超过一个档差的依据。 107、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有何规定? 答:从1990年开始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600元标准执行。(苏财行[1990]87号) 108、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其死亡后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这部分人员死亡后,可按原补助标准一次发给四个月的退职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苏人四[1984]29号) 10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死亡后,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1986]财文字第276号) 11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的工资计发。(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1986]财文字第276号) 1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如何计发?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其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民[1989]优字19号) 11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周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周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者虽满十八周岁尚在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技校及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者虽满十八周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苏人四[1982]54号、苏人四[1984]43号) 113、全年法定公休节假日有哪些? 答:①全体公民享受的有: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至3日)。②部分公民享受的有:3月8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6月1日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放假1天;8月1日建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国务院[1999]270号令) 114、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外出费用有何规定? 答: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本人自理。(苏办[1991]94号明传电报) 115、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劳险字[1988]2号) 116、对规定产假以外的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怀孕七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可休产前假六十天;婴儿满周岁,以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可延长哺乳假;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放。(苏政发[1989]24号) 117、婚假及晚婚、晚育假期时间有何规定? 答:工作人员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规定为1-3天。工作人员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2002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劳总薪字29号、[1980]财企字41号) 118、工作人员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父母(以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确定)、配偶不住在一起,在结婚满一年以后,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又不能利用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国发[1981]36号、苏政发[198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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